死亡搁浅货物放在车上(国际货物和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有哪些)
- 国际货物和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有哪些
- 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
- 货物运输保险核保的内容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国际货物和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有哪些
(1)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地震、海啸等。(2)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等。(3)一般外来风险: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造成货物损失的风险,如偷窃、钩损、雨淋、串味、短缺等。(4)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拒收、交货不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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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着解答一下:
要正确解答这道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共同海损,什么是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特点
与共同海损相比较,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1 )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 )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 3 ) 单独海损由收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根据英国海上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据些看来,楼主上述问题之一三项应属于单独海损,三四五项应属于共同海损范畴.
回答完毕,欢迎指教~
货物运输保险核保的内容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财产保险核保是指财险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决定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承保的条件,包括使用的条款和附加条款、确定费率和免赔额等。可见,核保就是风险选择的过程,是财险公司承保工作的核心。财产保险核保包括核保选择和核保控制两个方面内容。
(一)核保选择
财险公司的核保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承保同质风险,从而使风险能从量的方面进行测定,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投保标的。
1.核保选择针对的风险
核保选择的目的在于抑制财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逆选择风险。逆选择普遍存在于保险市场中。在财产保险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不可能完全知晓对方的底细。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财险公司更清楚自己面临哪些风险,风险程度如何,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虽然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投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其行事以自身的经济利益为标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谋利。因此,投保人必然会试图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自己真实的风险状况,使财险公司相信自己是低风险的投保人,从而达到缴纳较少保费转移较大危险损失的目的。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逆选择就产生了,会对财险公司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只要投保人比财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投保标的的信息,逆选择问题就始终会存在。要完全消除逆选择难度是非常大的,但通过核保选择,财险公司尽可能去认识、准确评价投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减少逆选择对财产保险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目的。可见,核保选择避免的是财险公司无条件承保的盲目性,强调财险公司对投保风险的主动性选择,使集中于保险保障之下的风险单位不断地趋于质均划一,有利于承保质量的提高。
2.核保选择的
(1)事前选择
事前选择是指财险公司根据投保风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事先选择可使财险公司处于主动地位,若发现投保风险超过平均水平,财险公司可拒保或有条件承保。事先选择包括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
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的可保资格进行审核。首先,投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只有这样,财产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次,要调查了解投保人的资信、品格、作风等。在财产保险的整个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处在投保人的控制之下。可见,投保人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毁程度。
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对那些风险大的标的,财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或采用较高的保险费率。投保标的是财险公司可能承担风险责任的具体对象,其性质、状态及环境与风险的大小直接相关。财险公司审核投保标的,主要是审核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通过对照投保单和其他资料检查投保标的的使用性质、结构性能、所处环境、防灾设施等情况。例如,在火灾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投保标的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周围环境、占用性质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船舶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船舶本身的适航性、船龄、航行区域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汽车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汽车型号、使用年限、使用范围、汽车本身的性能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运输、货物本身的性质、承运人的管理水平、运输时间的长短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责任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投保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承保区域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