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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还是正当防卫?金华发生一起打架斗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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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7 日 15 时许,浙江金华一男子苏某,在某路段倒车时和徐某发生口角冲突,万万没想到,徐某竟跑到附近餐馆,拿出两把菜刀追砍苏某一方!

视频显示,持刀男子下手很重,有一人已经被他砍得满头是血,持刀男子依旧没有放过对方,持刀疯狂追赶,7 人厮打、你来我往,乱成一团。



事发后,警方发布通报,苏某等三人因倒车与徐某等四人,发生口角争执,并引发打架斗殴。而持刀砍人者,是 4 人一方的徐某,目前涉案嫌疑人均已抓捕归案,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此事,有网友指出, 被定义为互殴,那就是笑话了。 就一把菜刀,不敢上去夺下来吗? 这些人都参与互殴了,哪来的见义勇为? 派出所:我是懂互殴的!
本案应当如何定性,是互殴还是其他?

根据头条号法律认证律师 @蚂蚁说法的观点:首先,正当防卫的关键在 防卫 二字,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侵害、避免自己或他人的身体健康继续受到侵害!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奔着防卫的目的去的,就不是正当防卫!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因此, 蚂蚁说法 认为,双方因倒车发生争执后,如果徐某是先动手的一方,突然跑到餐馆里拿菜刀砍人,其手段明显过激,还手一方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徐某是后动手,反击的时候去拿的菜刀,双方属于互殴!



其次,故意伤害罪很特殊,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不存在故意伤害未遂等犯罪形态,简而言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才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 18 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如果两名伤者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以上,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不意味着徐某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徐某一方 4 人,苏某一方 3 人,如果徐某一方和苏某一方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比如在徐某拿菜刀之前,他们已经打了起来,双方将涉嫌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 292 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如果本次打架斗殴事件,构成聚众斗殴,跑到餐馆拿菜刀的徐某,肯定会被认定为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打还手被界定为互殴?争议事件频发。

日前,成都一女子在乘坐火车的途中,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并进行反击。她最终被警方罚款 200 元,对方则被罚 500 元。

正当防卫与互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都是互相击打对方,但是两者却有很大的区别,前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防卫,后者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伤害。

前不久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小不忍则乱大谋,因为倒车这一小事情,没有控制住情绪,引发如此重大的后果。双方是否悔不当初?

有网友对事件的处理表示十分的不赞同,“就目前来说,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还是十分的笼统。”

根据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对符合正当定义的行为有进行整体的概括,大体有4点。

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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